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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营业税问题

房产信息网2022-11-15房产信息桂林市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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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营业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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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走势,桂林市房产网,星座房产  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公告,对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将予以明确。

  公告称,纳税人若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规定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相关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在解读这份公告时,税务总局的相关人员介绍,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向他人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税务总局同时也表示,回迁安置房与商品房性质不同,不宜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进行核定,应按照规定,以工程成本加利润的方式予以核定;同时,由于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并非该纳税人承担,实质上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该纳税人。因此,核定的销售不动产计税依据中不应包含土地成本。

  该公告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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