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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律师所丨因子女不赡养父亲将房产赠与扶养人?民法典这样说

房产信息网2022-11-20房产信息乡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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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老病重儿子不愿赡养,老父亲将百万房产赠与他人,不料去世后引发遗产纠纷。

  杨大爷是某村村民,婚后育有一子小杨。妻子早亡。2019年因政府拆迁获得一套100平方米的安置房作为补偿。2020年杨大爷的身体每况愈下,由于长期卧病在床需要人陪护照顾,手上的积蓄因看病已所剩无几,于是杨大爷向儿子小杨求助。

  可小杨非但不顾不理,还表示不愿负担父亲后续的医疗费用。伤心无奈之下,杨大爷找到关系较好的邻居张阿姨,协商扶养以及自己去世后的殡葬事宜,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详细约定了生活起居、医疗等安排和扶养遗赠等事项。其中明确,张阿姨如果能按协议书约定事宜履行义务,待杨大爷去世后,其名下100平方米的安置房就赠与张阿姨。

  双方签订协议后,张阿姨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直至2021年10月杨大爷去世。等张阿姨处理完杨大爷后事,拿出协议书主张权利时,却遭到小杨的反对。2022年1月,张阿姨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自己合法继承杨大爷名下的房产。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可以和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而自然人的财产可以在死后归组织或者个人所有。

  一般来说,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有以下两类人:第一类是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因此,如果是法定继承人,比如配偶、父母、子女等,是不能和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第二类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比如村委会、养老院或者慈善组织等等。

  作为扶养人,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应当妥善照顾遗赠人的生活起居,不能随意中断对遗赠人的扶养行为。如果因故需要解除协议的,应事先征得遗赠人的同意。在遗赠人死亡后,应妥善处理遗赠人的丧葬事宜。在这之后,扶养人可以依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接受遗产。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遗赠扶养协议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订立。

  具体到本案,杨大爷和张阿姨所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张阿姨对杨大爷进行照顾,支付医疗费用,并处理殡葬事宜,杨大爷将其财产赠与给张阿姨,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而协议的签订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完成的,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杨大爷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而张阿姨对杨大爷生前尽到了照顾扶助义务,在杨大爷死后也为其处理丧葬等事宜,因此张阿姨有权依照协议的约定,取得杨大爷名下的房屋。

  值得注意的是,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性。根据规定,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或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除此之外,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和其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义务,也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遗赠人子女仍应承担起对遗赠人的赡养义务。

  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每个子女都应承担起肩负起。在这里,祝愿所有老人都能老有所依,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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