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信息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房产信息

房产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房产信息网2022-11-12房产信息购房房产证
房产科,购房房产证,番禺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科,购房房产证,番禺房产(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9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房产科,购房房产证,番禺房产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9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很赞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