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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供水定价、小区加装电梯等!河北最新通知↓

房产信息网2022-11-23房产资讯雄安新区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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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该实施细则自2022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2011年12月26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1〕788号)。

  新《细则》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共有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七条 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外与小区单幢住宅结构相连或者具有共用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应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住宅只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不交存维修资金。

  第八条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6%。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

  第十三条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鼓励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开发建设单位足额交纳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商品住宅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补交。业主委员会有向业主催交维修资金的义务。在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职的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代替业主委员会履行此项职责。

  第十八条凡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单位承担维修工程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楼房内共有部位和供楼房内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楼房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楼房内供部分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四条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据悉,下一步,河北省相关部门将按照新《细则》相关规定,持续推动维修资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大资金归集力度,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

  为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5号令)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要求开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加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管,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切实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河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明确的监审部门,即市(雄安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期间原则上为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3个会计年度。供水企业会计核算满1年但不足3年的,以实有完整会计年度为监审期间。

  四、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按暂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残值率原则上按5%计算。

  五、以15人/万立方米(日生产能力)为城镇供水行业职工人数定员上限标准。日生产能力低于1万立方米的,按1万立方米核定职工人数。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一次性补偿费用,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分摊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六、取水量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供水企业取水量核定。自用水率原则上按监审期间供水企业平均自用水率据实核定,但应当在上限标准范围之内。漏损率原则上按照《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确定的一级评定标准10%计算,监审期间供水企业平均漏损率低于此标准的按照实际漏损率计算,高于此标准的,超出部分不得计入成本。

  七、供水企业要按照供水价格成本监管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向价格主管部门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供水业务成本和收入等数据。

  八、各地价格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运用《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表》(详见附件2)开展监审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行业监督,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我厅拟对《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修订,起草了《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于2022年11月23日前反馈至邮箱。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完善我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4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稳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坚持依法合规、保障安全,消除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安全隐患;坚持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引导业主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加装电梯不影响既有住宅、小区的整体美观。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拟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3.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约定某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书面协议。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等设施的,应由设施相关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一)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

  (三)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有加装电梯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和特困救助供养、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四)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给予专项政策和财政支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者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居民协调工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正确引导。

  (一)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按整个小区或整幢住宅楼为单位进行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1.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重点评估是否能够满足规划、消防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是否影响建筑自身及周边现有住宅日照,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运行需求。

  2.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进行审查。

  (二)联合审查,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各地行政审批局应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指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窗口。建设单位应当持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加装电梯协议、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等相关书面材料,到当地受理窗口办理加装电梯手续。行政审批局应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审批局反馈书面意见。

  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在加装电梯小区、单元范围内依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申请人与持异议的业主协商一致的,由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加装电梯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三)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依法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联合审查阶段已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可不再重复提交。各地行政审批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公布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办事指南及材料清单,受理后同步实施并联审查,并于1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材料不满足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在我省省定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可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书面告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范围。

  (四)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负总责,委托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土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一并提交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和建设单位约定时间,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和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部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向属地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电梯安装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申请电梯监督检验。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五)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加装电梯申请人应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

  (一)明确政策。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优化服务。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加以推进和落实,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报指南,明示办理流程、申报资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和电话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有关审批和备案工作。

  (三)健全管理。为有效控制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本指导意见出台后顺利实施,各地政府应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应急预案,稳妥处理既有住宅电梯加装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社会稳定风险。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要求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

  各地根据实际,本着节约资源、确保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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