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信息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房产信息

房产信息

深圳一街道办违法破坏业主合法房屋法院判决疑似偷梁换柱帮其脱责

房产信息网2022-11-23房产信息房产证时限
房产微信号,房产证时限,国信房产,深圳一街道办违法破坏业主合法房屋法院判决疑似偷梁换柱帮其脱责,房产微信号,房产证时限,国信房产“我警告你,日后不整改好....劝你好自为之!”近期,深圳罗湖区一住户

深圳一街道办违法破坏业主合法房屋法院判决疑似偷梁换柱帮其脱责

深圳一街道办违法破坏业主合法房屋法院判决疑似偷梁换柱帮其脱责,

深圳一街道办违法破坏业主合法房屋法院判决疑似偷梁换柱帮其脱责

房产微信号,房产证时限,国信房产  “我警告你,日后不整改好....劝你好自为之!”近期,深圳罗湖区一住户因楼上公寓卫生间渗水,要求邻居赔偿天花板,衣柜,灯具,电器设备等受损维修费共计10万元。漫天要价被拒绝后找来桂圆街道办的老乡将其卫生间违法强拆。

  2009年,曾某购买了罗湖区的一处军产房,该处房产系租用型公寓,共8房8卫,分别编为5XX,其卫生间现状在受让之时既已存在。2020年10月左右,曾某丈夫收到了桂园街道办执法队关于楼下410业主陈某投诉自己卫生间漏水的投诉电话。

  为了杜绝漏水现象保障邻居之间的和睦相处,曾某立即将涉嫌浸水的卫生间打掉重新修缮、聘请专业的防水施工队,清除原有防水层重新铺设了新防水层,以高标准再造了一个全新的,后来又进行了新科技注胶技术对所有卫生间进行了注胶防水以杜绝对楼下造成任何危害,彻底解决了漏水问题,为此花费了好几万元,随后又带着施工人员找到楼下410房,准备对他家有损害的地方进行修补,并愿意再给几千元买东西(价值2万元左右)。

  然而,楼下的陈某对曾某的赔偿方案完全不接受,以曾某房子是违建为借口要求赔偿10万元,称自己已经找了关系,桂园街道办松园社区的领导答应会拆了曾某的房子。实际上,根据四楼房屋受损情况,陈某所述因渗水导致的衣柜裂缝变形,吊灯生锈,墙面及天花乳胶发黄发霉鼓包的修复费用,在罗湖区人民法院的酌情认定下曾某应承担部分仅为8000元。

  2021年4月14日10时许,桂园街道办松园社区领导在未经法定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其为违章建筑,也没有经过罗湖区规土局立案和批准,更没有向曾某当面或者以邮寄等任何直接方式送达任何包括的相关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带领执法队趁租客们都出去上班不在家时强行破门闯入将5XX四个公寓侵占、破坏,并贴上封条禁止整个公寓的进出和使用。

  瞬时,房间尘土斗乱一片狼藉,小门和隔墙都被暴力砸破,众多家具家电等设施也被损坏。当晚,无法居住的租户们全部退房。曾某不得不与四个公寓的租户中断正在履行的四个已签一年以上的价值10.56万元租约合同并按租约规定赔偿租客一倍的押金损失2万元。到目前为止,在桂园街道办松园社区的无理阻拦下四个公寓都没有修复,实际造成租金以及各项维修和清理费用损失达27.340947万元。

  无奈之下,曾某将桂园街道办诉至盐田区人民法院。曾某称:桂园街道办严重侵犯了民法典赋予自己作为一个业主的合法人权和物权,完全是披着“执法”外衣的非法侵占和破坏他人财产的野蛮行为,是因为没有顺从松园社区领导勒索赔偿410房10万元的流氓犯罪,我们得罪了地头蛇,我们的合法房屋就活该被破坏和侵占,谁叫我们是手无寸铁无权无势的小老百姓?为此,曾某请求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各项损失20.845万元。

  2021年8月24日,盐田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为桂园街道办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职责和法律后果应由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罗湖区规土局)承担,确认适格主体为规土局而非街道办,认定其未履行程序义务卫生间违法。另根据2019年新出台的《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修订版认定曾某的卫生间属于违建,并不享有对违建物的合法权益,驳回了曾某的诉请。曾某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4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表示:2019年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生效时间是: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其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说明自2020年3月1日起禁止将房间改成卫生间的行为。即自从2020年3月1日后实施卫生间的改建行为是违法行为,则可定为违法!这是量定的根本依据!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说明“2019年新出台的《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虽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其第七十九条虽有禁止卫生间改建的规定。但曾某于2008年购买就已存在的卫生间改建问题在新条例2020年3月1日生效日前都是合法存在的既定事实,根据《立法法》第九十条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说明不能用2020年3月1日生效的新条例来溯及既往的在此日期之前都是合法性质的已改建好的卫生间为违法。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司法解释是要求法律只能适用于它颁布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不能适用于它颁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理由是:法律效力发生于法律实施以后,必须是法律生效后的行为和事件才应受其约束。如果法律的效力可以溯及既往,未免要求公民在法律制定前,先承担遵守它的义务,这显然是不公正的。公民只应遵守现行的法律而不是将来的未知的法律。

  根据2019年《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二项,明确规定是从2020年3月1日起禁止改建卫生间行为,并明确载明生效的时间是从202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禁止改建行为。所以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19年的深圳不适用于2020年3月1起生效以前发生的改建的行为和事件。

  涉案房屋2020年3月1日起一直都是合法存在的事实,曾某购买过来时涉案卫生间就是合法存在的事实,曾某只知道遵守了当时的法律也不知道后来会出台2019年的物业管理条例有这个禁止的规定,所以曾某只需遵守改建当时的法律就可。如果在2019年新法出台前就要求曾某承担2019年新法的约束,未免太荒唐可笑,曾某于2008年购买涉案房屋时卫生间是合法的怎么又会料到会在2019年出台的修订版会有对这些行为进行修改予以禁止呢,所以根据立法法规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涉案房屋无法适用2019年版的《深圳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的尽可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原则。试想老百姓的钱都是风刮来的吗?老百姓的一家老小就不要吃喝了吗?如果是这样,立法未免太儿戏,太荒唐了吧!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不能以深圳地方法规2019年出台的深圳物业管理条例来违法判决再审申请人于2008年买来就已合法改建好的卫生间的既定合法事实来非法判决其为违法行为。涉案卫生间在曾某个人合法物业内部受宪法和民法典的保护,是合法的私人物业受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保护:任何人或单位不得非法侵入,也受《民法典》266、267、271、272条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破坏。

  法院明知被告桂园街道办违反《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相关法律条例直接侵犯了《宪法》,违反《民法典》等赋予曾某作为5XX房的业主的房屋所有权,对5XX房专用部分建筑的占有,使用,分配、收益的权力以及合法的生活用品、生产工具,经营性收益等权利应按照《深圳经济城市管理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六章承担赔偿法律责任(综合执法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曾某的一再质证请求和一再提交的房屋损失鉴定申请置若罔闻存在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

  曾某表示:“庭审记录结果表明桂园街道办是违法强拆的决定者、组织者,领导者和具体实施者。其违法强拆行为既没有向罗湖规土局申报,也没有获得罗湖规土局的专项的委托,罗湖规土局也没有具体实施强拆,桂园街道办是本案适格被告并应为违法强拆破坏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桂园街道办自我越权非法实施拆除行为其没有获得罗湖规土局的批准!桂园街道办就是适格被告!

  同时,自己自始至终根本就没有见过罗湖规土局,从来都不知道规土局的存在,更没有起诉规土局,法官连判决依据上那白纸黑字都不认识?制作这背离庭审笔录的判决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法院擅自增加罗湖规土局为被告之一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是为桂园街道办串连为适格主体顶包找的一个替罪羊,因为罗湖规土局没有任何人参与对再审申请人合法房屋的打砸不可能承担责任!再者就是套用已经停用的条例借助桂园街道办提交的非法“法律文书”证据将错就错误导判决,是赤裸裸的张冠李戴开脱罪责。

  我们的房子是合法物业,2008年购买时卫生间就已经存在。即使根据2007年版的《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我们的卫生间也并没有违反其中任何一个条款完全合法合规。庭审中三方已经通过证据和庭审查明了涉案卫生间是历史遗留问题,其改建时间已经久到无法查明具体时间。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土地监察工作的四个原则(1、事实清楚、2、证据确凿。3,程序合法、4、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在违背既定事实和确凿证据的情况下,通过非法程序适用错误法律肆意认定卫生间属于违建无疑是枉法裁判。

  退而求其次,桂园街道办非法侵占破坏行为是直接导致我们的合法房屋造成了墙纸破坏,地面损坏,门锁破坏家具家电等合法生活物品不能正常使用,残砖剩土不及时清理等原因造成私人住宅不能正常生活居住不能继续出租产生收益等等巨大的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涉案卫生间也没有违反任何地方法律法规,裁决机关不得任意对我们的合法权益进行限制或者减损。难道所有损害都要被损害人自己买单吗?行政诉讼的宗旨到底是支持依法行政还是保护非法行政?十几年的合法房屋一直是合法的强塞一个新规就教条式的认定原来的既定合法事实是非法要拆除,这不是劳命伤财吗?老百姓就应该被沦为执法混乱被任意践踏的牺牲品吗?”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不断了解,曾某发现近年来桂园街道办有5宗被老百姓上诉的案子,同样都是深圳中院的主审法官杨法官,无一例外的都是老百姓全输。“在我们的案子即使提供了大量和充足的证据仍然输给了人情的运作,而我们就是自始至终被欺负到尘埃里,被紧紧踩到脚底下的蚂蚁”。诉讼期间,松园社区副站长黄某要求曾某撤诉,曾某及其家人均收到不同程度的短信轰炸,曾某的房东也是收到各种威胁,物业公司更是百般刁难“不是我刁难你们,是社区交待了如果放行你们装修,社区将会对我进行顶格罚款8万元”。

  最高院关于行政赔偿案例中强调,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和比例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最小侵害的方式进行。在行政机关在实施行为之前,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程序予以催告,努力最大限度以最少成本修复被损害的社会法律关系。其次,在依法实施行为时,亦应尊重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利,负有对被拆除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承担清点登记及妥善保管、移交之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筑牢人情案的堤坝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是推进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在司法公信中100-1=0的道理说起来简单,光说不练搞假把式有之,投机取巧玩人情味有之,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目前,该案已于广东高院受理中。期望相关部门本着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初心,以不畏浮云遮望眼的清醒,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给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结果,纠察事实,压实责任,彰显居有所安,法有可依的时代价值。

很赞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