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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查询办法?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什么?

房产信息网2023-01-03房产信息房子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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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查询办法?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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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们在买房的时候,一般都会涉及到不动产证明,那么不动产证明是什么,有哪些查询的方法呢?这些对于买房的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就为大家整理一下不动产查询方法?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什么?一起来跟大家说一说,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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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二、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审议通过并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百条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百零二条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百零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或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或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2、实行统一登记,将更好地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从长远看,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后,将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企业和群众不用再分别跑几个部门进行登记,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3、市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登记管理,住建部门负责房屋登记管理,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各部门目前仍按原职责和程序发放各类旧版权属证书,待条件成熟后颁发新版权属证书。就是说,原来在哪办现在还在哪办。

  有关不动产查询办法,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什么的全部信息就介绍到这里了,大家对于不动产的查询方法有所了解了吧,想要查询不动产,就必须要通过正确的方法,上文给大家介绍了几种方法都是非常不错的,大家可以参考一下,还有对于一些不动产的相关信息也要有一定的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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