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满五唯一”房屋有个税致买方多缴2万余元法院怎么判?
谎称“满五唯一”房屋有个税致买方多缴2万余元法院怎么判?
谎称“满五唯一”房屋有个税致买方多缴2万余元法院怎么判?,长沙房产的,景园房产证,铜陵房产局 2020年10月,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向王某购买二手房一套,签订合同过程中,王某称该房屋买卖涉及一笔2万余元的个人所得税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案涉房屋的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需卖方缴纳,张某遂在过户当天按照王某要求支付了该笔款项。后张某得知该房屋属于“满五唯一”房屋,按照税收政策,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该笔款项。
根据相关政策,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填发时间满5年以上,卖方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陕西省仅拥有本次转让的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受理案件后,法院依法传唤王某,但其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朱海燕赴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调查案涉房屋在交易时的产权登记状况、税款缴纳情况,并向税务部门了解“满五唯一”房屋税收减免政策,同时向案涉中介公司调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相关情况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经调查,本案所涉房屋满足“满五唯一”条件,免征个人所得税。而案涉房屋在交易时已具备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法官查询,不动产管理部门也没有王某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凭证。因案涉房屋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故王某收取张某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故依法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请。
朱海燕法官称: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该案中,张某向王某支付了2万余元个人所得税款,但案涉房屋在交易时已具备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王某无需支付该笔费用,因此王某向张某收取个人所得税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原标题:《谎称“满五唯一”房屋有个税,致买方多缴2万余元,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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